<03期目錄>

 

03
聖年二千與大赦
           
 

 

大 赦

(1) 簡史

中文大赦一字,出拉丁文Indulgentia ,原指古代羅馬皇給予罪犯的特赦或減刑。這字最初出現於由羅馬皇戴奧陶西(Theodosius)要求編寫的《戴奧陶西法典》。此法典於主曆438年2月15日出版,當中除收集了君士坦丁大帝(280-337)的憲法典章外,還有於438年之前所頒佈的法律。這些典章法律不少都涉及宗教,例如有關神職的紀律,及已成為信友的羅馬皇頒佈的特赦,尤其是為復活節而給予的特赦。

據史家的研究,很可能因為受到這種「措施」的影響,慢慢在教會內,開始出現不同類形的,聖事性和非聖事性的特赦形式。今日我們所稱的「大赦」,於十一世紀時,開始在西班牙北部及法國出現,這兩地的主教把「大赦」給予那些因宗教目的行哀矜,或到指定地點及聖堂朝聖的信友。

首位頒佈大赦的教宗是尼各老二世。1060年,他為慶祝羅馬附近,法華隱修院(Abbazia di Farfa)聖堂的祭台祝聖禮,頒佈了大赦。

在以後的發展中,較重要的首推給予十字軍的大赦。首宗大赦於1063年由教宗亞力山大二世給予參加抵抗摩洛人(Moro,生活於北非的黑人)的軍人。然後1095教宗吳爾班二世把大赦賜給一切參加第一批十字軍的基督徒,並宣稱該次大赦等同一次完整的悔罪禮。教宗艾烏真奧三世,亦於1145年仿效吳爾班二世的做法。到額我略三世時,他引入一些新措施,不但參加十字軍的信友可以獲得大赦,連那些找別人代替自己參軍,或贊助一位十字軍的全部費用的人,也可以獲得全大赦。十二世紀由教宗所給予的大赦的另一個新元素,是未能完成十字軍任務,中途去世的人,亦可以獲得全大赦,由是開始了把大赦給予臨終者及亡者的做法。

這種把大赦給予亡者的措施,在十四世紀時,開始在信友間流行,其方法是為亡者祈禱,即生者為亡者履行一切得到大赦的條件,之後把獲得的大赦讓給亡者。

十五世紀中葉,1457年,教宗賈理篤三世給予加思迪爾亞的亨利四世特別許可,該地的信友只要損獻200 maravedi給十字軍,以抵抗摩洛人,即可獲得兩個全大赦,一為生者,一為亡者。

1476年,教宗西思篤四世賜給法國西安達(Saintes)主教座堂年期特長的大赦,該處信友生者可得十年全大赦,亡者則可以用代禱方式(in modum suffragii)獲得。

亡者可以用代禱方式獲得大赦,很快便引起當時某些神學家的質疑。他們認為教宗對人死後的世界,沒有任何法律權力。所以這種做法並不「不合法」。後來問題還是解決了,因為在此事上,教宗並沒有行使任何法律權力,他只是以首牧身份,把基督及聖人們為教會賺得的功勞及恩典,分施給亡者而矣。聖大亞爾伯及其學生聖多瑪斯,之後亦分別著文解釋給亡者大赦的神學基礎,他們的思想一直沿用至今,成為有關教會大赦教義的主要論據。

從前面的介紹,可以看到教會一直都有將大赦賜給慷慨捐助窮人,熱心教會和社會公益,譬如捐錢興建學校、聖堂、醫院等公眾事業的信友這傳統。教會的用意原來是好的,因為這是教會肯定這些熱心善工的價值。萬萬想不到這措施後來竟被濫用,引來非常嚴重的後果,以致一發不可收拾,有馬丁路德事件的出現。

問題的引發者,是被教會委派收集信友捐獻的神職「哀矜收集員」(Questores)。這些人因為長期要處理大量金錢,漸漸抵受不了誘惑,忘記了自己的身份和職責。尤其忘記了,教會把大赦賜給捐錢的信友,本來的宗教、靈修、信仰目的,教會並非在從事物質或利益上的交易。他們開始利用大赦謀取私利,最終導致另一個更嚴重的幣端,買賣聖職的出現。

前面提到,由於濫用大赦,而引出路德事件,那時是十六世紀初。因為要修建羅馬的聖伯多祿大殿,教廷為了要應付龐大的支出,一如過往一樣,鼓勵信友慷慨捐助,給予捐獻的信友大赦,凡自動捐獻而又作其他善工的人可以得一次大赦,當時生活在德國的奧思定會會士馬丁路德(1483-1546)對此非常不滿。1516年起,路德開始著文反駁教會有關大赦的教義及做法。他的論點是大赦並非幫人避免罪過,而是寬免罪罰。寬免的方法又並非天主的仁慈,卻是一個以金錢換取回來的外表行為。翌年,1517年,路德事件進入高潮,他發表著名的「95條論題」,反對教會有關大赦的施行和神學論據,即反對基督給予教會權力,讓她可以把祂的功勞分施給信友。同時否認教宗對煉獄靈魂有任何權力,並指摘羅馬教廷唯利是圖。

別以為教會對濫用大赦或有關問題及錯誤,一直視若無睹,要等到路德振臂一呼才如夢初醒。事實並非如此,路德事件出現前300年,即大赦實施後120年左右,教會已開始不斷為處理大赦引起的問題,被濫用或其他錯誤,而作出回應,下面是其中一些例子。

首先是1179年的第三屆拉特朗大公議會,教會對否認大赦價值的華度作出指摘(Pietro Valdo di Lione),之後教宗盧思奧三世(1181-1185)以絕罰處罰了跟隨華度的人。1215年的第四屆拉特朗會議會,則對那些毫無原則,胡亂及非理性地將大赦給信友的神職,作出嚴正的譴責,清楚指出他們無抑制地頒發不合理及過度的大赦,只會使人輕視教會釋放與束縳的權力,同時使悔罪行動中的補贖喪失其力量。因此,負責收集哀矜的人,應該曉得節制及有所保留。

十六世紀的特利騰大公會議在這方面的思想更為清楚。大公會議除了斥責濫用大赦的不是外,尚明確地在有關大赦的定義、本質、目的及形式等論題上,作出非常清晰的指示。針對濫用大赦一事,1562年第廿一次會議這樣說:「自拉特朗(1215)、里昂(1245)及維安拉(1312於法國舉行)等大公會議,至今幾個世紀以來。教會曾採用多種果斷方法,打擊哀矜收集員濫用大赦。信友亦因這些收集員的詭詐,而怨聲載道。縱然如此,濫用大赦一事依然與日俱增,讓人覺得好像沒有任何希望何以把這惡行消滅。大公會議有見及此,決定從這一刻起,在整個教會內,全面廢止哀矜收集員的名稱及工作。為了使信友可以繼續享有大赦的恩典及其他聖寵,今後各地的主教,在兩位教區參議會成員的協助下,可自行決定並公佈施放大赦的時間。這兩位教區參議會成員,同時可以用最謹慎的方法,收集信友的哀矜,及為其他愛德工作的捐獻。這兩人絕對不能收取任何報酬。如此一來,所有人都會明白,教會並非為金錢利益把天主恩寵的寶庫開放給信友,卻是為他們聖德的成長」。

一年後,1563年12月4日第廿五次會議中,特利騰大公會議再就教會頒大赦的權力及紀律問題,作出以下的聲明:「教會頒發大赦的權力是基督所准許的,自遠古年代起,教會一直都行使這個得到基督允許的權力。為此之故,此聖神主教會議訓示並命令繼續保持行使這項權力。然而,為了避免因過份輕易取得大赦,而致破壞教會的紀律。大公會議希望有關方面在頒發大赦時要知節制,依照古老的做法,同時先獲得教會的許可。此外,過去某些人妄用了大赦及做出其他的錯誤,而使大赦這美麗的名詞被異諯者所辱罵,大公會亦希望在這方面作出補救及更正。大公會議以此法令,廢除所有以金錢買賣大赦的卑鄙行徑,這種做法在整個教會的子民中引來無數惡習。為了使所有信友都是以熱心的修行和聖德,而非藉貪賄賂獲得大赦的恩寵,羅馬教宗將以祂的權力及明智,制定在這方面對普世教會有益的指示。」

(2) 教義

(a) 定義及本質

「大赦」譯自拉丁文Indulgentia。從字源學上說,indulgentia 有希望別人好,寬大,仁慈,原諒等意思。

從教會的教義及訓導來說,《聖教法典》第992條對大赦有以下解釋:

「大赦是在天主前赦免己蒙寬恕罪過的暫罰。教會身為救贖的分施者,以其權力,將基督和聖人們的補贖寶藏,分施並應用於信徒,因此信徒藉著教會,如善作預備並滿全所規定的條件,便可獲得大赦。」

由此可見,教會給予大赦的神學基礎,是諸聖共融(或諸聖相通功)這端教義。根據諸聖共融的道理,天主聖父的每一個子女,都在基督內,並藉著基督,與其他弟兄姊妹結合一起,成為基督的奧體(Mystical Body of Christ),最後終成為一個獨一的奧秘位格(Mystical Person,參看格前12:12-13; 弗4:16)。

在諸聖共融中,教會現今同時存在的三個部份:已進入光榮中的天上的教會,於世上的旅途中的教會,和在煉獄中淨化的教會,共同構成一個身體,這身體的頭是基督,信友則是聖神所養育的各個肢體。

聖神不但把信友結合成為一個身體,祂更是教會的靈魂及支持者。是祂使一切屬於教會的人,包括已離開這個世界的信友,都能夠共同分享到教會所擁有的一切恩典。因為「旅途中的人,和安眠於主內的弟兄們之間的共融,絕不會中斷。相反,根據教會永恆的信仰,這共融因為神恩的共有而更為穩固(教會憲章 49條)。」

給予生者和死者的大赦的效果,來自兩個寶庫(Treasure)。一個是基督以自己的血及功勞,為我們在父前賺取得,這寶庫不但無限,而且永不止竭。另一個同樣大得無法估計,且萬古常新的,來自聖母瑪利亞及所有聖人的祈禱和善工(參看保祿六世,《大赦的教義》,5條,1967年1月1 日)。

大赦到底赦什麼?大赦赦的是罪帶來的暫罰。因此,要了解大赦,先要把罪和因罪而得的罰分清楚。

教會所說的罪,首先指aversio a Deo 即喪失了與天主的共融生命(大罪),或指retardatio a Deo,即與天主的共融減弱(小罪),及指或重或輕的,對受造物的conversio,即寧願選擇自己或其他受造物,而放棄天主和自己應盡的責任。根據 "nulla culpa sine poena"(沒有罪不帶來罰)這原則,每一個罪都需要有一賠償性的罰。

悔罪聖事,或修和聖事,赦免人的大罪和小罪,及因此等罪而得的永罰,暫罰卻並非時時都可以得到赦免。未能在生時以補贖,祈禱或善功抵償暫罰的信友,天主的正義要求他們於死後,在煉獄中作補贖。而大赦,包括全大赦或部份大赦,正是所有信友都可以做到的一個最有效方法,幫助自己死後免去暫罰,即煉獄的痛苦。

特利騰大公會議於第25次會議中,確定教會施行大赦的權力來自天主:「教會給予大赦的權力是基督所准許」。為了證明這事,大公會議引載了瑪竇福音的兩段經文。第一段是基督苦難前對伯多祿說的話:「我再給你說:你是伯多祿(磐石),在這磐石上,我要建立我的教會、陰間的門決不能戰勝她。我要將王國的鑰匙交給你:凡你在地上所束縳的,在天上也要被束縳;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,在天上也要;被釋放(16:18-19)。」

第二段是基督復活後,在赦罪一事上,對伯多祿及其他宗徒的承諾:「我實在告訴你們:凡你們在地上所束縳的,在天上也要被束縳;凡你們在地上釋放的,在天上也要被釋放」(18:18; 另參看若16:19)。

此處所用的「束縳」及「釋放」二字,根據耶穌同時代的經師的解釋,分別有「禁止,宣佈為非法」及「准許,宣佈為合法」等意思。因此,透過這兩個字,耶穌基督不但賦予教會在管理上相當大的法律性權力,同時給予教會赦免罪及其相關的罪罰。

(b) 目的

教會當局向信友頒發大赦的目的是多元性的,除了讓信友可以獲得罪罰的赦免外,更希望藉著領受大赦的機會,鼓勵信友勤領悔罪聖事,立功修德,多作愛德工作,尤其是有益團體,及能夠堅強信德的工作。

說到愛德工作,最重要及最有意義的,當然是為亡者祈禱。理由不但因為我們為亡者作了一件他們自己沒有可能做的事,他們只能為我們祈禱,卻不能為自己祈禱。同時,當我們為亡者祈禱時,想到人生的終站是天鄉,大家最後還是要回到聖父家裡,於是會在不覺中重整自己在世上的生活,使自己的生活方式配合聖父子女的身份。

綜合所述,可以說,對那些尚存於世,需要在信仰生活中不斷磨鍊自己的信友來說,大赦實在有非常特別的靈修和救贖價值。因為大赦使我們更深入地理解到,罪給我們和團體及別人帶來的傷害有多大,而我們在彌補這些傷害時,卻常感到不從心,因而懂得更謙卑,並設法為其他弟兄及煉獄的亡者,多做點愛德善工。

當然,教會希望信友能夠珍惜可以獲得大赦的機會,並多領受大赦。但這並不表示教會不重視其他可以聖化和淨化信友的方法,尤其是感恩祭及其他聖事,特別是悔罪聖事,這些都是信友救己助人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方式。

對於大赦的目的是寬免在告解時被赦免的罪的罪罰,可能有人不大明白到底是什麼意思。既然說告解時人的罪都獲得天主的赦免,怎麼尚有罪罰呢?到底告解時,我們的罪是赦了沒有?上面曾指出,討論大赦時會先分清楚罪,拉丁文culpa,即英文的fault, guilt,與offence罪分大罪和小罪;及罪罰,拉丁poena,即英文的penalty或punishment。告解聖事赦免大罪和小罪,及這些罪帶來的地獄永罰,暫罰卻不一定被赦免。人如果生時未能通過大赦或其他善功及祈禱,為自己的暫罰求得寬赦,死後便得往煉獄。

聽起來天主好像蠻小氣,大小罪都赦,連永罰也肯赦,偏偏暫罰卻不一定赦。其實這與天主的氣度無關,背後牽涉的,是個很實際的正義問題,充份顯出天主及教會對信友的無比愛心。因為罪罰所指的,是每個罪,即每個錯誤行為帶來的後果。這些後果可以非常嚴重,給別人帶來的痛苦和傷害根本無從估計,亦無法彌補,例如嚴重傷人事件:縱火燒傷人,使人終身殘廢或毀容;殺人等。罪罰正是要犯罪者,多少也要為這些後果作點補贖。而教會當局施行大赦,卻是多給信友一個機會,只要他們誠心悔改,並勉力行善修德,那麼他們可以藉著大赦,讓自己連罪罰也可以得到赦免。

(c) 形式

關於大赦的形式,《聖教法典》第992條這樣解釋:「大赦分全與有限大赦,全大赦免除罪過應得的全部暫罰,有限大赦免除罪過應受的部分暫罰。」

教宗保祿六世在「大赦教義」宗座憲章這份文件中規定,有限大赦之前無須加上任何日期,只須寫上「有限大赦」便夠了。保祿六世之所以有這項指示,原因是以往習慣在有限大赦前加上多少日,或多少年。例如一百日大赦,或一年大赦等。

事實上,這些日期所代表的意思一直都不大清楚。一般較為人接受,亦即是較切合事實的解釋,是領受大赦的人,根據指示的日數或年數,履行悔罪行為及善功,以獲得罪罰的赦免。至於善功的性質,並無加以解說。因此,信友在這事上,一直都有個錯誤想法,以為一百日大赦,即是在煉獄中少受一百日的苦,其實並非如此。

(d) 領受大赦的修件

至於獲得大赦的條件,《聖教法典》第996條有以下的指示:

「為能獲得大赦,應是領過洗的人,未受絕罰,至少在做完規定的善工時有寵愛。同時應有得大赦的意向,並按頒賜的內容,在指定時間內,以相稱的方式,完成所規定的善工。」

此外,除了臨終者,全大赦每日只能領受一次。有限大赦則一日可以獲得多次,但每次都應懷著悔罪之意(參看Enchiridion Indulgentiarum, Norme, n.21)。

為獲得全大赦,除了要履行指定的工作外,尚要有以下三個條件:1.告解,2.領聖體3.依照教宗意向祈禱,當然尚要躲避一切犯罪,不論大小罪的機會。

為獲得有限大赦,信友可以

-- 在應付每日生活中的勞累困苦,和滿全個人的責任義務時,常對天主充滿信心,舉心向祂,

-- 給有需要的近人伸出援手,以金錢物質幫助他們,

-- 為表示個人的悔罪精神而放棄一些自己喜愛的事物,

-- 誦念特別經文,如信經,聖母經,或其他讚美主耶穌基督的經文等(參看Enchiridion Indulgentiarum)。

任何信友都可獲得全大赦或有限大赦,他們可以為自己,或讓出此等大赦,以救助亡者(參看《聖教法典》第995條)。